第30章 初露锋芒

然而,当年在那时我是有生以来第一次参加这样的会议,到这样正式的场合发表自己的意见,既激动又骄傲,自以为很了不起,完全没有顾及后果。

我定了定神,看看大家,看看老师,心想要是老师也让我说,我就说说我的意见,要是老师没表态自己最好还是不要发言的好。

正当我等老师给我提示时,他看着我,对我说:“你就说说你的看法嘛,说错了也没有问题,胆子放大些就是了。”

我一听老师也让我说说自己的意见,还叫我胆子放大些,真就觉得机会来了,应该好好表现一番了。胆子真就大些了,以为老师真叫我表现表现自己。

于是,我征对棉纺厂与上海企业方面的合同的内容、效力、存在的问题、争议焦点一一谈了我的几点意见。

最后,在处理方面,我觉得既然是上海方面违约,他们无故终止合同,他们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,根据当时的经济合同法的定金罚则,定金可以不予退还了。

同时,我把当时适用的《经济合同法》第14条对定金条款的规定:“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。经济合同履行后,定金应当收回,或者抵作价款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,无权请求返还定金。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”一字不漏的背了出来。

发表这些意见后,我心里美滋滋的,认为老师、厂长以及在场的人一定会给与我一番夸奖,对我大加赞赏。

事实上也是如此。那时候,我还不到20岁,也没有带任何书籍、本子和笔,就赤手空拳去的。不但我说出了处理办法,还说出了法律依据,在场人对我都刮目相看。李厂长为此当场表示,从那时起,我也被聘请为法律顾问了。不过,后来这件事因种种原因未能兑现。

当时,棉纺厂经济比较困难,如果不退这14万元定金,对他们来说是一件很高兴的事情,可以解决他们企业的燃眉之急。

更让他们想不到的事,解决办法的提出却不是我的老师,而是我这一个无名小卒。

当天原本是没有安排饭局的,因为我给他们解决了一个大问题,李厂长临时决定中午请我们吃饭。

在会议结束后,我仍然沉浸在喜悦中。

就在去吃饭的路上,厂方的领导都在夸奖我,我还以为给老师长脸了,他也会夸奖我的。

万没想到的是,老师趁大家不注意时,不但没有夸奖我,反而批评了我,叫我不要逞能、炫耀,发言要先经他的同意等等。他还说,我这样表现得过于聪明,对自己并不好,容易得罪人,太爱表现自己往往会适得其反的,劝我千万不能锋芒毕露。

老师告诉我,做人一定不要自以为太聪明,很多时候,往往聪明会被聪明误。他说,不要以为你才懂法,就想炫耀自己,到了一定的时候,你自然就会明白的。

那个时候,我以为老师有别的用心,一度对他有误会,觉得是我抢了他的功劳,他才不高兴,才这么说的。

现在,回想起来,觉得老师说的真的非常对,自己就是因为在后来的工作中、生活中太锋芒毕露,因此吃过很多苦头。

的确,在我的律师执业生涯中,很多烦恼都是因为我把持不住自己,自以为很聪明,给自己增添了很多的烦恼和压力。这其中的玄机,可以说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啊。

作者的话:

在我的记忆中,老师还是与一些美女有往来的,至于关系嘛,这个我实在不好说,反正是我弄不清楚。只能是凭直觉,还是有他中意的女人和中意他的女人。